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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移送或聲請評鑑者第五條所列機關、團體或法官。 二、受移送評鑑者非屬第三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 三、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 四、移送或聲請評鑑時,已逾第七條所定之期間。 五、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六、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司法院人事審議程序。 七、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 八、受評鑑人死亡。 九、請求或移送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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