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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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移送或聲請評鑑者非屬第五條所列機關、團體或法官。 二、受移送評鑑者非屬第三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 三、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 四、移送或聲請評鑑時,已逾第七條所定之期間。 五、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六、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司法院人事審議程序。 七、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 八、受評鑑人死亡。 九、請求或移送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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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12條,如果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做出不付評鑑的決議: 1.移送或聲請評鑑者不屬於法官評鑑辦法第五條所列的機關、團體或法官。 2.受移送評鑑者不屬於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所列的現職人員。 3.移送或聲請評鑑的內容不屬於法官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的事項。 4.移送或聲請評鑑時已超過法官評鑑辦法第七條所定的期間。 5.同一事實已經經過評鑑的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6.移送或聲請評鑑的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者司法院人事審議程序。 7.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評鑑的移送,或者評鑑人撤回評鑑的聲請。 8.受評鑑人已經死亡。 9.請求或移送評鑑顯無理由。 依據以上資料,法官評鑑辦法第12條列出了九種不付評鑑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評鑑的主體不符合資格、評鑑的內容不正確或不適用、超過評鑑的期限、重複評鑑、事實已進入其他程序、移送或聲請撤回、受評鑑人已故、無理由等。不付評鑑代表著該評鑑不會進行或不會有評鑑結果產生。 參考資料: - 政府行政資訊網:法官評鑑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01)
- 非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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