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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不能證明受評鑑人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或移送評鑑內容所指摘之事實經查實在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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