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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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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不能證明受評鑑人有
第四條第一項
所列應受評鑑事項或移送評鑑內容所
指摘
之事實
經查
並
非
實在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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