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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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後,應於六個月內終結。 前項期間,自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之日起算;但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訴訟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結案件前,不得進行評鑑程序,其期間自該法官辦結案件之日起算。 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同一受評鑑人之數件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 法官評鑑委員會未於第一項所定之期間內終結者,司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得予催辦,或通知其停止評鑑,逕行調查,並就調查結果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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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官評鑑辦法第10條,法官評鑑委員會在收到評鑑事件後,應該在六個月內完成評鑑程序。該期間從法官評鑑委員會接收評鑑事件的日期開始計算。然而,如果評鑑事件涉及的法官正在處理的案件尚未結束,則在該法官結束案件之前,不得進行評鑑程序,且評鑑程序的期限從該法官結束案件的日期開始計算。如果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到同一法官的多個評鑑事件且尚未完成,則可以合併處理。如果法官評鑑委員會無法在第一項所定的期限內完成評鑑程序,司法院可以在必要時催促評鑑委員會加快進程,或者通知暫停評鑑並進行調查,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理調查結果。 參考資料: - 《法官評鑑辦法》 - 現行有效之《法官評鑑辦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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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