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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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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後,應即將評鑑移送書抄本送達受評鑑人,受評鑑人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得提出答辯,並聲請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未聲請到場陳述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逕行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法官聲請評鑑事件,應通知該法官所屬法院檢送相關資料並提供意見。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決定行評鑑調查程序,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行該程序。 法官評鑑需通知關係人、調取卷證或為其他調查時,由各該法院協助辦理。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評鑑中,如發現受評鑑人有應受評鑑之事實,未經移送或聲請評鑑者,應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團體或該法官所屬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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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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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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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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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辦法第 9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後,應即將評鑑移送書抄本送達受評鑑人,受評鑑人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得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