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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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得為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並予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及個案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律師公會或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意見。調查所得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法官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官評鑑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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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8條,法官評鑑委員會在作出評鑑決議之前,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或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並給予被評鑑人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律師公會或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意見。調查所得資料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外,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提供給調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法官評鑑應該保密進行,但是如果被評鑑人要求公開的話,就不受這個限制。 法官評鑑的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必須得到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 根據這些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和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並且可以獲取律師公會或專家學者的建議意見。評鑑的過程應該保密,但如果被評鑑人要求公開的話,可以公開。最終的評鑑決議需要全體委員投票達到過半數同意才能執行。根據法律,調查所得的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 關係人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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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