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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得為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並予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及個案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律師公會或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意見。調查所得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法官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官評鑑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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