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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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內容,「法官評鑑辦法第20條」規定了法官評鑑的程序,包括迴避、拒絕、調查、筆錄、證人、鑑定人及送達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法官評鑑程序中的迴避、拒絕、調查、筆錄、證人、鑑定人及送達等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相關的規定。然而,給定的文本中並未提供與該條規定有關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或提供範例。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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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