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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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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法官評鑑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21條,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法官評鑑委員會。這表示在評鑑委員會進行覆審決議後,有關案件的文件材料應歸還給原先的法官評鑑委員會。 參考資料: 法官評鑑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002.jsp?head %E6%9F%A5%E8%A8%AA%26bottom= 判例:最高法院 114 年度臺上字第 2799 號判決,法官評鑑辦法第 21 條關於卷證送還的適用情形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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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辦法第 21 條規定:「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法官評鑑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