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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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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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21條,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後,應將卷證送還原法官評鑑委員會。這表示在評鑑委員會進行覆審決議後,有關案件的文件材料應歸還給原先的法官評鑑委員會。 參考資料: 法官評鑑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002.jsp?head %E6%9F%A5%E8%A8%AA%26bottom= 判例:最高法院 114 年度臺上字第 2799 號判決,法官評鑑辦法第 21 條關於卷證送還的適用情形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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