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依第五條第二項聲請調查之事實,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法官確係遭受誤解,而有澄清之必要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函請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發布新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評鑑辦法第22條規定,當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法官確實遭受誤解並需要澄清時,評鑑委員會可以函請受評鑑的法官所屬法院發布新聞稿。 根據參考資料,《法官評鑑辦法》係由中華民國司法院於2013年制定並修正,目的在於評估法官在執行職務時的表現,以提高司法服務品質。該辦法的第22條內容強調法官評鑑委員會在調查結果顯示法官受到誤解需要澄清時,可以透過法院發布新聞來提供相關訊息。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撰寫一份新聞稿,內容包含了對誤解的澄清,並將此稿函請法官所屬法院發布。透過這樣的方式,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確保法官受到的公眾誤解得以回應和澄清。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