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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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業務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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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23條規定,法官評鑑業務的幕僚作業由各機關的人事單位負責。這意味著評鑑程序的相關事務,例如評鑑文件的處理和管理等,由各該機關的人事單位進行負責。具體的作業內容和程序可以參照相關的處理辦法和指引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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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