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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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评鉴办法第19条,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在处理评鉴复审事件时,如果调查结果认为复审申请已超过复审期限、违背复审程序或没有理由,应作出驳回决议;如果认为复审申请有理由,或者虽然复审申请没有理由,但原决议不当的情况下,应将原决议撤销,并自行作出决议。 参考资料: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网站,《法官评鉴办法》(最新修订日期:2021年5月20日)。 示例:例如,当某个案件的复审期已过,但被告仍然申请复审,此时根据法官评鉴办法第19条的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应当作出驳回决议。又或者,如果原决议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即使复审申请没有理由,根据该条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也应撤销原决议,并自行作出决议。
- 覆審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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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