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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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應自為調查,但對於原法官評鑑委員會已經調查之事證,得不重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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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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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