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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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應速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並應於三十日內,將該評鑑事件相關資料整理訂卷,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 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得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得聲請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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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17條,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到覆審聲請書後,該委員會應迅速將覆審聲請書的抄本送達相對人。此外,該評鑑委員會應在三十日內整理相關資料,並將其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覆審。 根據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的權利,他們可以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聲請到場陳述。這表示相對人有權利在覆審過程中發表意見和解釋自己的立場。
- 行政法名詞
- 覆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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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