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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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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應速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並應於三十日內,將該評鑑事件相關資料整理訂卷,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 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得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得聲請到場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17條,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到覆審聲請書後,該委員會應迅速將覆審聲請書的抄本送達相對人。此外,該評鑑委員會應在三十日內整理相關資料,並將其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覆審。 根據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的權利,他們可以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並聲請到場陳述。這表示相對人有權利在覆審過程中發表意見和解釋自己的立場。

  • 行政法名詞
  • 覆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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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辦法第 17 條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應速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