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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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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 評鑑決議確定後,各該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之服務機關及司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 16 條,評鑑決議書應該送達給受評鑑人及移交評鑑機關或團體。評鑑決議確定後,各法院應該將決議書分送給受評鑑人所在的服務機關以及司法院。 依據該法條,評鑑決議書需要送達給受評鑑人和移交評鑑機關或團體。以案例為例,假設某法官接受了評鑑,並且評鑑決議書已經確定下來,那麼這份決議書應該被送達給這位法官本人,同時也應該移交給該法官所在的評鑑機關或團體,以供相關機關進一步處理。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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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辦法第 16 條規定:「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 評鑑決議確定後,各該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