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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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 評鑑決議確定後,各該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之服務機關及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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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 16 條,評鑑決議書應該送達給受評鑑人及移交評鑑機關或團體。評鑑決議確定後,各法院應該將決議書分送給受評鑑人所在的服務機關以及司法院。 依據該法條,評鑑決議書需要送達給受評鑑人和移交評鑑機關或團體。以案例為例,假設某法官接受了評鑑,並且評鑑決議書已經確定下來,那麼這份決議書應該被送達給這位法官本人,同時也應該移交給該法官所在的評鑑機關或團體,以供相關機關進一步處理。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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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