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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 評鑑決議確定後,各該法院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之服務機關及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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