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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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人、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不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結果者,得於評鑑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載明理由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覆審。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評鑑,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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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文件,法官評鑑辦法第15條規定了以下兩個事項: 1. 受評鑑人、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如對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不服,可以在評鑑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覆審,並在聲請中載明理由。 2. 但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的評鑑結果,無法聲明不服。 以最新法律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公布的「法官評鑑辦法」,該法條的內容已經包含了上述所述的要點。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無需進一步參考其他資訊。
- 行政法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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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