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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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受評鑑之法官,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一、各級法院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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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3條,受評鑑之法官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根據相關資料,各級法院法官指的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司法院、各級法院的法官。他們根據法官法第73條的規定,每年末需要進行職務評定,評定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根據評定結果,如果良好且未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法官可以晉級並獲得獎金。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指擔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的人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負責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機構。委員會的成員由法官、檢察官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組成,並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裁決。 綜上所述,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第3條的規定,被評鑑的法官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這些法官需要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職務評定,以提高他們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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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