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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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4條規定,在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將案件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先審查聲請強制執行或移送行政執行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備。如果法定要件有欠缺的情形,則不得將案件函送合併辦理。 參考資料: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4條
- 行政執行名詞
- 併辦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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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