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處得向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處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執行處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並通知債權人或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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