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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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就執行法院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執行法院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執行法院;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執行法院就行政執行處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行政執行處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處;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於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調卷拍賣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為執行拍賣之機關者,於不動產拍賣程序終結後,應記明該不動產之標示、買受人及原囑託登記之執行機關名稱、文號、原囑託登記事由與塗銷登記事由,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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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6 條的規定,行政執行處和執行法院在函送合併辦理執行事件或調卷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事件後,如果執行結果已達到終局並滿足執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對方機關,即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除非有必要的情況,卷宗不需要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這條法規確定了行政執行處與執行法院之間在執行事件和調卷執行事件時的相互通知義務。在該項法條的規範下,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在執行結果滿足並終局後,應向對方機關通知這一執行結果。此外,除非有必要情形,卷宗不需要退還,而應該予以併案歸檔。 參考資料: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行政院新聞局網站, https://nostop.ccement.org.tw/models/documents/resource_file/c93cbf7e-ff9b-44b9-8a5c-c5c499fb1473.pdf
- 行政執行名詞
- 併辦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查封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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