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執行處就執行法院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執行法院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執行法院;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執行法院就行政執行處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行政執行處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處;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於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調卷拍賣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為執行拍賣之機關者,於不動產拍賣程序終結後,應記明該不動產之標示、買受人及原囑託登記之執行機關名稱、文號、原囑託登記事由與塗銷登記事由,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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