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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20 條

  1. 1.各法院應予辦理專案件法官,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參加研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用之: 一、法官現有員額不滿十人之法院。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法院,其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理該事務或同一專業案件之法官現有員額不滿三人者。
  2. 2.前項第二款之專業法庭、專股法官,兼辦其他民事、刑事案件者,各法院仍應依前項規定,予法官停止分受兼辦之案件,俾參加研習。
  3. 3.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分案者,每累計研習六小時得停止分案一日。其停止分案之期間、案件類型、件數,由各法院定之。
  4. 4.辦理專業案件法官參加之研習,應至少二日與其所辦理專業案件有關。
  5. 5.與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應由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優先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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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0條的內容,各法院應保證法官參加專業案件相關的研習。具體規定如下: 1. 每年至少有七天法官停止分案,其他法官至少有五天停止分案,以參加研習。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此規定: a. 法官現有的人數不到十人的法院。 b. 法官人數不到三人的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理相同專業案件的情況除外。 2. 專業法庭、專股法官如果還兼辦其他民事、刑事案件,他們也需要停止分受兼辦案件的處理,參加研習。 3. 停止分案的法官每研習六小時,可以停止分案一天。停止分案的期間、案件類型和件數由各法院自行確定。 4. 參加專業案件相關的研習,應至少有兩天與其所辦理的專業案件有關。 5. 有關專業案件的研習,應優先由辦理專業案件的法官參加。 參考資料: -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最後修訂於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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