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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法院應予辦理專案件法官,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參加研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用之: 一、法官現有員額不滿十人之法院。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法院,其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理該事務或同一專業案件之法官現有員額不滿三人者。
  2. 前項第二款之專業法庭、專股法官,兼辦其他民事、刑事案件者,各法院仍應依前項規定,予法官停止分受兼辦之案件,俾參加研習。
  3.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分案者,每累計研習六小時得停止分案一日。其停止分案之期間、案件類型、件數,由各法院定之。
  4. 辦理專業案件法官參加之研習,應至少二日與其所辦理專業案件有關。
  5. 與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應由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優先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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