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9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會議議決事務分配時,不受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就變更或辦理期間規定之限制: 一、法院法官現有員額不滿三十人,而有業務上之需要。 二、院長視業務需要,認有調整法官辦理事務或專業案件類別之必要。 三、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連續二年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參加研習者。 四、連續辦理專業案件逾二年,未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或取得之該專業法官證明書已失效者。但司法院尚未辦理該類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時,不適用之。 五、法官有不適宜辦理該事務或專業案件之情事。
- 2.法官會議認法官依本辦法變更所辦理事務或專業案件類別顯不適當者,得議決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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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9條,法官會議在分配事務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第6條至第9條和第12條關於變更或辦理期間的規定限制: 1. 法院現有法官人數不滿30人,但有業務上的需要; 2. 院長視業務需要,認為需要調整法官辦理事務或專業案件類別; 3. 辦理專業案件的法官連續兩年未按照第12條第4項的規定參加研習; 4. 连续办理專業案件超過兩年,未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或該專業法官證明書已失效。但在司法院尚未辦理該類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時,不適用此條款; 5. 法官有不適宜辦理該事務或專業案件的情況。 法官會議可以根據本辦法認為法官依本辦法變更所辦理事務或專業案件顯然不適當的,可以議決不予變更。 參考資料: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2. 最新相關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相關公告或法規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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