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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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
- 2.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
- 3.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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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如下: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法官可以向司法院申請核發或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這意味著法官可以提出相關文件申請獲得專業法官的身份證明。 2. 申請核發或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時,必須是司法院已經辦理核發的情況下方可進行申請。 3. 從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司法院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辦理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這表示自此之後,對於辦理行政訴訟專業的法官,不再發放該證明書。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管理委員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民國109年8月18日修正公布。
- 核名詞
- 業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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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