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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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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
核
發及換發專
業
法官證明書。
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
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
行政訴訟
專業法官證明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核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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