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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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