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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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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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7條規定,在法官會議議決後,若因案件質量變更、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院長認為有必要調整法官的分配時,可以徵詢有關庭長和法官的意見後進行定案;或者指定有關庭長和法官組成審核小組來做決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院在法官會議後,因為案件量突然增加而需要調整法官的分配,院長可以先徵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然後根據他們的建議進行調整。或者,院長也可以指定一個審核小組,由相關的庭長和法官組成,來評估案件分配的調整。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法官的分配更加合理且符合審判工作的需要。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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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