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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6 條

  1. 1.取得多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得選擇兼辦不同類別之專業案件。
  2. 2.法官會議為求案件負擔公平,得視專業案件質量,議決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有無兼辦不同類別專業案件或其他民事、刑事案件之必要及其比例。但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除因法院法官員額或該類別案件數量較少之情形外,以不兼辦為原則。
  3. 3.法官依前項規定兼辦案件之期間,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應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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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6條,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多項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可以選擇兼辦不同類別的專業案件。這意味著有些法官可能取得了多個專業法官證明書,並且有權選擇兼辦不同類別的專業案件。 2. 為了確保案件負擔的公平性,法官會議可以根據專業案件的質量來決定法官是否有兼辦不同類別專業案件或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必要性以及比例。然而,對於處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中的勞動調解事件的法官,除非法院的法官人數有限或該類別案件數量較少,否則原則上不宜兼辦其他案件。 3. 法官在根據前項規定兼辦案件的期間,除非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至第四款的情形,否則應該是連續三年。 這些解釋來自於適用於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6條的相關參考資料。有關這些參考資料的範例,需要參考法律系教授對於法律相關資料有哪些最新消息的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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