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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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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
  2. 2.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
  3. 3.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或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者,於繳交意願調查表時,應提出前述證明文件供法官會議審查。
  4. 4.逾期未繳交意願調查表或未提出前項證明文件者,視為放棄其優先受分配或擇定之各項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5條,以下為各項條文的解釋: 1. 根據該條款,每年度事務分配前,各地方法院應發布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的法官填寫,作為法官會議進行事務分配的參考。 2. 調查表應該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的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的研習時數和繳交期限等相關事項。 3. 如果法官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或在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的研習,則在提交調查表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法官會議審查。 4. 未按時提交調查表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法官,將被視為放棄其優先分配或選定權益。 根據最新修訂的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相關資料,可見各地方法院在進行年度事務分配時,要求法官填寫調查表,這些表格需要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的事務等相關資訊。而且,如果法官有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或在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的研習,則在填寫調查表時需要提供這些相關證明文件。未按時提交調查表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法官,將失去其優先分配或選定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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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5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