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4-1 條
經指定設立刑事強制處分庭(股)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官)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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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設立刑事強制處分庭(股)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官)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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