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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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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設立刑事強制處分庭(股)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官)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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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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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4-1 條規定:「經指定設立刑事強制處分庭(股)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