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4 條
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 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之;認有調整必要者,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三、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專辦前條案件。但院長得於不違反妥速審結前條案件之原則下,視情形決定兼辦之案件範圍。 四、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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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4條,有以下幾點原則: 1. 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的數量與庭長、法官的遴選及事務分配應由院長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來確定。這表示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數量來設置或調整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 2. 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的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在徵詢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遴選。如果有必要調整則需徵詢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確定。這表示庭長、法官的職位應該依據法院內部的意見和協商來確定。 3. 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的庭長、法官應專辦前條案件。然而,在不影響案件妥速審結的原則下,院長可以決定讓庭長、法官兼辦其他案件。這表示庭長、法官應該專門負責某些特定案件類型,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4. 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的庭長、法官的任期應連續三年,任期屆滿後可以根據意願決定是否繼續辦理。這表示庭長、法官在特定期限內負責特定的案件類型,並且可以根據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繼續擔任該職位。 這些原則旨在確保法院能夠有效組織和管理各類案件,以提供高效和公正的司法服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法規查詢網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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