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3 條
- 1.為妥速審理醫療、工程、重大金融或其他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 2.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或專股。
- 3.前二項案件之範圍,由司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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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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