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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8 條

法官連續辦理其選定事務三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其選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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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8條,文中未提及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及其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及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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