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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7 條

  1. 1.法官因法官會議之議決,無法辦理其選定之事務者,應辦理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務。
  2. 2.法官連續三年以上未能辦理其選定之民事或刑事事務者,得申請輪辦所選定之事務。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之輪辦: 一、辦理專案件或司法院依第十三條規定指定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之法官,於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定期間屆滿前。 二、辦理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審結者,得延展其輪辦選定事務之日期。
  4. 4.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輪辦之法官人數逾該類事務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辦理之排序由法官會議定之。
  5. 5.法官輪辦民事或刑事事務,除因遷調他法院外,其輪辦期間應連續三年;輪辦期間,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辦理該事務輪辦股之排序。但輪辦期間所辦理事務與已能辦理其選定事務相同,且經法官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6. 6.候補法官輪辦期間候補期滿,應繼續辦理該事務至輪辦期間屆滿;輪辦期間屆滿前,受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得繼續辦理同一事務至該案件審結為止。
  7. 7.第三項第二款及前項所稱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其認定標準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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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引用的法律文件說明,這些條文討論了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7 條的相關內容。以下是針對每一項條文的解釋: 1. 根據第一項條文,如果由於法官會議的議決而無法處理其選定的事務,則法官應處理法官會議議決的其他事務。 2. 根據第二項條文,如果一位法官連續三年以上無法處理其選定的民事或刑事事務,則可以申請輪辦所選定的事務。 3. 第三項條文列舉了不得申請輪辦的情況,包括在特定期間內辦理專業案件或指定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的法官,以及超過五年未結的延遲案件或尚未完成的重大、受眾注意的案件。然而,如果可以在特定期限內完成審理,則可以延長輪辦選定事務的日期。 4. 根據第四項條文,如果申請輪辦的法官人數超過預定的股員額,則法官會議將決定處理順序。 5. 根據第五項條文,法官輪辦民事或刑事事務的期限應連續三年,除非因調任到其他法院。輪辦期間內,不遵循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不按照輪辦股的排序來處理該事務。但如果輪辦期間內所處理的事務與已選定的事務相同且經過法官會議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6. 根據第六項條文,候補法官在輪辦期滿後應繼續處理該事務直到輪辦期限屆滿。如果是因經過五年未結的遲延案件或重大、受眾關注的案件,經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可以繼續處理同一事務直到該案件審結為止。 7. 第七項條文中的認定標準依據的是「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這表示對於超過五年未結的延遲案件或重大、受眾關注的案件的認定,將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不予遷調的定義和裁量基準來進行。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釋是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法規進行的。具體範例可以在法律文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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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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