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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輪辦股事務者,得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專案件之法官人數,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之法官人選: 一、現辦理專業案件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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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法官在選定的民事、刑事非輪辦股事務後,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其後的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不需要重新按照排序辦理。然而,如果辦理該類事務的法官人數超過該年度的非輪辦股預定員額,那麼法官會議將按照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的法官人選:首先是現在已經在辦理專業案件並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其次是法官會議議決的其他事項。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這個辦法是為了確保法官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能夠更加專業和高效。根據這個辦法,法官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連續辦理選定的案件,不需要重新排序。但是,如果辦理該類事務的法官人數超過預定員額,法官會議將根據上述順序選擇連續辦理的法官。 例如,如果某法院預定的民事非輪辦股法官人數為5人,但有6位法官選擇了連續辦理該類事務,那麼法官會議將根據第一順序選擇那些已經在辦理專業案件並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他們將優先連續辦理該類事務。如果還有多於1位法官,法官會議可能根據其他議決事項進一步選擇連續辦理的法官。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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