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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11 條

  1. 1.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除附表三所示外,應成立專法庭或專股辦理專業案件,並由法官會議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
  2. 2.辦理專業案件法官出缺時,法官會議應不分法官現在辦理事務之屬性,優先擇定有意願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之輪辦股法官辦理;符合上開資格之法官人數預定缺額時,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排序擇定之。
  3. 3.依前項規定擇定後,仍有缺額時,由法官會議依專業案件之民、刑事事務屬性,分別自辦理民、刑事事務之法官(含輪辦股及非輪辦股)中,按下列順序擇定之: 一、意願:有意願者如逾缺額時,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排序擇定之。 二、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建議之人選。
  4. 4.各法院辦理同一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5. 5.法官會議依第三項規定擇定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法官,應於辦理後六個月內,取得該類別專業法官證明書,或自辦理前一年起至辦理後六個月內參加與該類別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
  6. 6.前項規定,於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庭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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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法院在辦理專業案件時,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該法條針對法官的選定方式有以下幾點要求: 1. 法官會議應根據專業案件的性質,擇定辦理該專業案件的法官。這些法官可以是專業法庭的成員,也可以是其他有該專業證明書的法官。 2. 如果辦理專業案件的法官缺席,法官會議應先選擇非輪辦股的法官來擔任,但必須符合專業資格。如果合格的法官人數超過缺額,則按照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排序選擇。 3. 如果仍有缺額,法官會議可以從辦理民事或刑事事務的法官中進一步選擇。選擇的順序是先看是否有意願,然後院長可徵詢庭長和其他法官的意見提出建議。 4. 辦理同一專業案件的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兩人。 5. 法官在辦理特定類別案件後的六個月內,需要取得相關專業證明書,或在在辦理前一年起至辦理後六個月內參加至少十二小時的與該類別案件相關的研習。 6.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辦理特定類別案件的庭長。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院在辦理專業案件時能夠有足夠的專業人力,並要求法官持續進修和取得專業證明書,以提高辦案品質和專業水準。 參考資料: - 功績總評審查辦法.doc - 司法院 -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doc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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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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