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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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官的排序依據法官會議按照以下順序定定,並且不得以其在各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1. 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2. 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3. 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4. 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5. 期別在前者。 6. 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排序的原則是為了確保法官在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時具有專業能力,並且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辦理司法事務需要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法官的資歷和參與相關研習的情況都被考慮在內。 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是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的法官專業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這些研習活動可以提供法官更新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機會,以提高他們在特定司法事務上的能力和瞭解。透過參與這些研習活動,法官可以獲得更多有助於他們辦理案件的專業知識和技巧。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逾名詞
- 非名詞
- 按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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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