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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法官證明書者。 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五、期別在前者。 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2. 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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