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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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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法官證明書者。 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五、期別在前者。 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官的排序依據法官會議按照以下順序定定,並且不得以其在各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1. 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2. 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3. 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4. 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5. 期別在前者。 6. 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排序的原則是為了確保法官在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時具有專業能力,並且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辦理司法事務需要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法官的資歷和參與相關研習的情況都被考慮在內。 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是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的法官專業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這些研習活動可以提供法官更新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機會,以提高他們在特定司法事務上的能力和瞭解。透過參與這些研習活動,法官可以獲得更多有助於他們辦理案件的專業知識和技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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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