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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4 條

  1. 1.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
  2. 2.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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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4 條,在進行事務分配時需要考慮以下兩點: 1. 法官會議議決的事務分配包括了法官在議決後的兩個月內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的事務。這表示法官會根據會議的結果,將相關的工作配置給還未被指派工作的法官,以確保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2. 如果依照前項的規定無法議決法官的事務分配,則需要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的意見,並在經過意見徵詢後做出決定。這表示院長在無法議決時需要諮詢其他相關的人員,以協助做出適當的事務分配。 以上兩點的解釋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4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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