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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
  2. 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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