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3-1

  1. 1.下列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不得由候補法官分受: 一、刑事案件: (一)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案情繁雜之貪污案件。 (三)其他案情繁雜之社會矚目案件。 二、民事事件: (一)案情繁雜之營建工程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其他案情繁雜之社會矚目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
  2. 2.前項核定,應於案件分案或改分案前為之。
  3. 3.本條修正前已分案之案件,除有改分事由外,仍由原分受之法官辦理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核定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法益名詞
  • 他案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3-1 條規定:「下列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不得由候補法官分受: 一、刑事案件: (一)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