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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22 條

  1. 1.本辦法未規定之司法事務分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會議議決之。
  2. 2.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分配規定、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之決議,與本辦法或其他法令違背者,依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3. 3.各法院院長認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之決議有違背法令情事者,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該院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
  4. 4.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之決議經職務法庭宣告為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
  5. 5.前項情形,該院院長得提出事務分配方案取代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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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司法事務分配事宜,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則由法官會議議決。 2. 各法院關於司法事務分配的規定,以及法官會議就司法事務分配所作的決議,如與本辦法或其他法令相違背,則必須依照本辦法及其他法令的規定辦理。 3. 如果法院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的決議有違背法令的情況,應在該決議後五日內以書面方式附上理由,提交給法官會議進行復議。當復議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出席且出席人數中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同意維持原決議時,該院院長可以在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請求職務法庭宣告該決議違背法令。 4. 如果法官會議在提交復議後的十五日內沒有議決,或者沒有達成維持原決議的議決,則原決議失效。如果法官會議關於司法事務分配的決議被職務法庭宣告違背法令,則該決議無效。 5. 在上述情況下,該院院長可以提出事務分配方案來替代原決議。 參考資料: -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最新修訂) - 司法院法官守則 -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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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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