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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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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二、第十一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3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該條規定,這項法規在公布日起即生效,進行法官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的相關作業。 2. 本辦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根據該條規定,本辦法的修正條文會有不同的施行日期。其中,除了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修正的條文於106年1月1日生效外,一百零八年8月2日修正的條文於109年1月1日生效,一百十一年3月8日修正的條文於112年1月1日生效,一百十一年10月27日修正的第二條附表二和第十一條附表三於一百十一年10月28日生效,以及一百十二年5月4日修正的條文於一百十二年8月15日生效。其他未提及的修正條文則是自公布日起立即生效。 以上是對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3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該條規定施行的相關例子。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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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