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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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3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該條規定,這項法規在公布日起即生效,進行法官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的相關作業。 2. 本辦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根據該條規定,本辦法的修正條文會有不同的施行日期。其中,除了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修正的條文於106年1月1日生效外,一百零八年8月2日修正的條文於109年1月1日生效,一百十一年3月8日修正的條文於112年1月1日生效,一百十一年10月27日修正的第二條附表二和第十一條附表三於一百十一年10月28日生效,以及一百十二年5月4日修正的條文於一百十二年8月15日生效。其他未提及的修正條文則是自公布日起立即生效。 以上是對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23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該條規定施行的相關例子。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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