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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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0條的規定,公證事件卷宗應保存十五年,認證事件卷宗應保存十年。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書的保存期限為三十年。收件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記簿及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應保存五年。這些保存期限的計算起始時間是從歸檔的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除非有特別事由需要繼續保存,或者該公證文書是根據法律行為作成的且該行為具有確定期限或存續期間,則保存期限的計算從該特別事由消滅或期限屆滿的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081
- 遺囑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原本名詞
- 認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認領名詞
- 收養名詞
- 公證名詞
- 異議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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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