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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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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囑或遺產處分行為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及其附件,應永久保存;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影本及其附件,永久保存。
  2. 2.前項以外之文書簿冊保存期限如下: 一、公證事件卷宗,保存十五年。 二、認證事件卷宗,保存十年。 三、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書,保存三十年。 四、收件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記簿及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保存五年。
  3. 3.前二項保存期限,自歸檔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但因特別事由有繼續保存必要,或公證文書係就履行定有確定期限或定有存續期間法律行為作成者,自該事由消滅或期限至或期間屆滿翌年一月一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0條的規定,公證事件卷宗應保存十五年,認證事件卷宗應保存十年。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書的保存期限為三十年。收件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記簿及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應保存五年。這些保存期限的計算起始時間是從歸檔的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除非有特別事由需要繼續保存,或者該公證文書是根據法律行為作成的且該行為具有確定期限或存續期間,則保存期限的計算從該特別事由消滅或期限屆滿的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081

  • 遺囑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原本名詞
  • 認證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認領名詞
  • 收養名詞
  • 公證名詞
  • 異議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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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 10 條規定:「遺囑或遺產處分行為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及其附件,應永久保存;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