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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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9條的要點為: 1. 卷宗應加裝封面、底頁,並依次編定目錄逐頁編號,封面應標明保存期限及另行保存的公證文書,於辦理終結時,需要彌封歸檔。 2. 如果同一請求人或代理人請求的事件的公、認證書編號是連續的,那麼在歸檔時可以合併數卷辦理。但是,在根據法律調卷提供閱覽時,不得閱覽的部分應進行加密處理,之後再恢復原狀歸檔。 參考資料: 《公證文書及其使用法》 -(法務部公布施行日期106年10月24日)公告地:法務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1
- 公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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