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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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卷宗以一案一卷為原則,厚度超過五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宗,無法編訂於卷內之文卷,應另備附件袋,附於卷宗之後。
- 2.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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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8條,卷宗應以一案一卷為原則,如果厚度超過五公分以上,可以分成數宗,無法編訂於卷內之文卷,就應另備附件袋,附在卷宗之後。另外,卷宗內的文書如果有需要特別保存以備查考的,保存期限屆滿後可以抽出來繼續保存。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檔案管理和保護公證文書的完整性。如果卷宗厚度超過了規定的範圍,分成數宗可以更便於查閱和保存。此外,如果卷宗內的某些文書對於後續的查考有特殊價值,可以在保存期限屆滿後將其抽出繼續保存,以確保其長期可查考的性質。 參考資料:《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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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