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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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文書簿冊之處所,應注意清潔整齊,防止損壞;以前條第一項方式儲存管理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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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7條,存放公證文書簿冊的地方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以防止損壞。此外,如果按照前一條第一項的方式進行存儲管理,也應該遵循同樣的原則。 舉例來說,一個公證機構在保存公證文書簿冊時,應該將其放在乾燥、無塵、無潮濕的地方,避免受到水損或灰塵污染。同樣地,如果使用密封包裝或專用櫃子進行儲存,也應該注意保持清潔整齊,確保文書簿冊不會被破壞或損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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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