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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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 2.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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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6條,文書簿冊可以採用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進行儲存和管理。這表示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可以使用這些方式來儲存和管理文書簿冊。 根據同一條規則的第2項,透過前述方式儲存的紀錄,如果被保管的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予以確認,將視為原始文書簿冊的等同物。同樣地,如果這些紀錄的複製品經過保管的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將被推定為真正的。 這意味著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可以運用現代科技來保存和管理公證文書簿冊的記錄,並且由確認後的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所儲存的複製品將被視為真實有效的證據。
- 民間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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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