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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2. 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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