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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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5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應自行保存其製作或接收的文書簿冊,並且在保存期限結束後,可以自費或委託他人進行銷燬。前項文書簿冊應該妥善管理,並且隨時進行檢查以確保安全。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大字第465號判決,一名民間公證人將其製作或接收的文書簿冊委託給他人保存,但在保存期限結束後,這些文書簿冊遭到遺失。法院認為民間公證人未能自行保管文書簿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此該民間公證人應負責因此遺失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相關函釋 1 則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公證法 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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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