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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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證人作成之文書簿冊,其保存、銷燬及滅失時之處理,依檔案法規及所屬法院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但其保存期限,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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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3條規定,法院公證人所作成的文書簿冊,其保存、銷燬及滅失時的處理,根據檔案法規及所屬法院相關的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然而,文書簿冊的保存期限則根據本規則所規定。根據此規定,公證文書簿冊的保存與銷燬程序會受到檔案法規及所屬法院的相關管理規定所約束,而該文書簿冊的保存期限則會依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的規定進行。具體的保存及銷燬程序應參照相關法規及法院的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以確保文書簿冊的保存與處理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 -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公證人名詞
- 檔案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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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