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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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2條規定了文書簿冊的範圍和內容。根據規則,文書簿冊包括公證文書、卷宗、收件簿、公認證書登記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記簿以及特定交易事件登記簿等文件。 其中,公證文書指的是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公證文書,並包括公證文書的繕本或影本、請求認證的文書、證明請求人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或同意的證明書以及其他附屬文件。 這些公證文書簿冊的保存和銷燬均受到本規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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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