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所稱公證文書如下: 一、公證書及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視為公證書一部之附件。 二、認證書。
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公證法第五條所稱的公證文書包括公證書及其附件,以及認證書。 公證書是由公證人在執行公證職責時制作的文件,內容需要經過公證人的核驗和證明。依據公證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有些文件即使沒有經過公證,但在特定情況下被視為公證書的附件。 認證書則是由公證人對於特定事實進行認證,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認證書通常用於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證明,在境外使用時具有法律效力。 以最新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為參考,根據第4條的內容,鮮有具體的範例,因為該條約定了公證文書的類別,而非其內容和應用範圍。要了解公證文書的具體範例,可以參考具體的公證法律條文和相關的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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