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 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證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