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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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5 條規定公證文書原則以中文作成,例外經當事人請求得以外文作成,作成者須為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語之公證人。
Q · 公證書可以直接用英文或其他外語做嗎?
能。找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語的公證人即可
依公證法第 5 條第一項但書,當事人得請求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書。第二項補充規定,中文文書必要時得附記外文或附譯本。第三項則設定資格門檻:作成外文公證書或就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限於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國語文者。實務上跨國婚姻、海外不動產、國際商業合約直接做外文公證書,比傳統「中文公證+翻譯認證+外交部驗證」三段式流程省時,且少版本爭議風險。
深度解讀
你準備跟外國配偶結婚,需要英文公證書送對方使館。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找翻譯社翻成英文,再找公證人認證翻譯本,最後送外交部驗證。三趟三筆費用。但很少人知道:台灣的公證人可以直接用英文(或其他外語)作成公證書,不需要中文版打底。前提是這位公證人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語。一次到位,少一個中間環節,少一份翻譯版本爭議的風險。跨國婚姻、海外不動產、國際合約、子女留學文件,能用上這個捷徑的場景比你想像的多。但找錯公證人,這條路就不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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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