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1.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3.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1. 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