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第 七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罰則

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