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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39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兼任公證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

按公證處置公證人,薦任,辦理公證事務,應就具有公證法所規定資格之一者遴任之。前項公證人得由地方法院推事兼充之。又依法兼充公證人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層報司法院核備。公證人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公證人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推事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公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設辯護人如未具有公證人或推事遴任資格,或雖具有上揭遴任資格,而未經遴任為公證人或推事者,依法均不得辦理公證事務或兼代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院台廳一字第 039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兼任公證人之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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