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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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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6 條規定,依騎縫程序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效力與本體完全相同,竄改後果等同竄改正本。

Q · 公證書的附件,法律效力跟正本一樣嗎?

一樣。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依公證法第 86 條,依第 85 條完成騎縫程序的附件,在法律上視為公證書之一部,效力與公證書本體完全相同。這代表三件事:附件被竄改的法律後果等同竄改公證書正本;引用公證書時不能忽略附件;附件遺失時整份公證書的證明力會受損,須依第 88 條走補救程序。

白話解讀

你拿到一份公證書,後面釘了好幾張附件: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合約草稿。你可能以為這些只是「附帶資料」,本體是前面那張蓋了公證人大印的紙。錯了。第 86 條說得很直白:那些附件在法律上等同公證書本身,是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頁面。這代表三件事:第一,附件被竄改的法律後果,跟竄改公證書正本一樣嚴重;第二,引用公證書時你不能只引用「本體」而忽略附件,少了附件這份公證書的證明力就被打開了一個缺口;第三,當你日後要拿這份公證書去法院或地政機關使用時,少帶任何一張附件,承辦人有權拒絕受理。一份公證書是一個整體,這就是這條的核心。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6 條建立附件與公證書本體效力同等的原則。依本條規定,依第 85 條完成騎縫程序的附件,在法律上不是「附帶資料」,而是公證書整體的法定組成部分,與正本具有相同證明力與法律效力,不得拆分看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書的附件不見了,整份公證書還有效嗎?

整份公證書的效力會受到影響。附件依第 86 條視為公證書一部,缺了某張附件等於公證書缺了某幾頁。但這不代表整份作廢,依第 88 條,公證書原本『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可以向公證人或所屬法院申請以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的繕本替代。內行人提示:拿到公證書當天就掃描電子檔備份,這份備份不具公證效力但日後申請補救時是最有力的證明文件,可大幅縮短補救流程。

Q2如果我事後想修改附件內容,可以自己換一張嗎?

絕對不行。附件是公證書的一部分,自行抽換或修改在法律上等同變造公文書,可能涉及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要修改附件唯一合法的方式是重新辦理公證或辦理公證書的補充公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辦完公證後發現附件有錯字想偷偷改,這是極高風險的行為。寧可花錢辦補充公證,也不要在原件上動任何手腳,騎縫章的鑑定技術可以輕易看出抽換痕跡。

Q3公證法 86 條是什麼?

規定依騎縫程序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是公證文書完整性的核心規範。

Q4公證書附件法律效力是什麼?

與公證書本體效力完全相同,視為同一份文書的不同頁面,缺一即影響整體證明力。

Q5公證書附件範圍包含哪些?

包含他文書、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依第 85 條經騎縫程序附入者。

Q6公證書騎縫程序是什麼?

公證人、請求人或代理人、見證人於附件與本體紙張交接處蓋章或捺指印,作為形式要件。

Q7公證書附件遺失怎麼處理?

依公證法第 88 條,向公證人或所屬法院申請以正本、繕本或經證明的影本作成經認證的繕本。

Q8公證書附件怎麼修改?

不能私自修改,必須重新辦理公證或辦理公證書的補充公證,自行抽換可能構成變造公文書罪。

Q9怎麼檢查公證書附件完整性?

檢查附件張數與本文記載一致、每張紙交接處騎縫章連續完整、印章清晰可辨。

Q10公證書附件繕本怎麼申請?

依公證法第 95 條,請求人或繼受人可向公證人申請交付公證書及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Q11公證書附件 vs 附屬文件差在哪?

附件依第 86 條視為公證書一部效力同等;附屬文件(身分證明、授權書)依第 87 條編卷保存,效力位階不同。

Q12公證書本體可改 vs 附件可改差在哪?

兩者都不可私自修改,效力位階相同。要修改任何部分都須重新公證或補充公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效力形式要求竄改責任
公證書本體依第 86 條視為整體依第 81-84 條記載與簽名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公證書附件依第 86 條視為整體依第 85 條騎縫程序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附屬文件(身分證明等)依第 87 條編卷保存依第 87 條附入卷宗依各別文書性質判斷

效力

公證書本體
依第 86 條視為整體
公證書附件
依第 86 條視為整體
附屬文件(身分證明等)
依第 87 條編卷保存

形式要求

公證書本體
依第 81-84 條記載與簽名
公證書附件
依第 85 條騎縫程序
附屬文件(身分證明等)
依第 87 條附入卷宗

竄改責任

公證書本體
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公證書附件
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附屬文件(身分證明等)
依各別文書性質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 第三十九条系列規定(附属書類への準用)
韓國공증인법 부속서류 관련 규정
中國公证法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公证文书构成)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 9 (Verweisung auf Anlagen)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actes notariés - annex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08804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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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86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