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6 條規定,依騎縫程序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效力與本體完全相同,竄改後果等同竄改正本。
Q · 公證書的附件,法律效力跟正本一樣嗎?
一樣。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依公證法第 86 條,依第 85 條完成騎縫程序的附件,在法律上視為公證書之一部,效力與公證書本體完全相同。這代表三件事:附件被竄改的法律後果等同竄改公證書正本;引用公證書時不能忽略附件;附件遺失時整份公證書的證明力會受損,須依第 88 條走補救程序。
你拿到一份公證書,後面釘了好幾張附件: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合約草稿。你可能以為這些只是「附帶資料」,本體是前面那張蓋了公證人大印的紙。錯了。第 86 條說得很直白:那些附件在法律上等同公證書本身,是同一份文件的不同頁面。這代表三件事:第一,附件被竄改的法律後果,跟竄改公證書正本一樣嚴重;第二,引用公證書時你不能只引用「本體」而忽略附件,少了附件這份公證書的證明力就被打開了一個缺口;第三,當你日後要拿這份公證書去法院或地政機關使用時,少帶任何一張附件,承辦人有權拒絕受理。一份公證書是一個整體,這就是這條的核心。
公證法第 86 條建立附件與公證書本體效力同等的原則。依本條規定,依第 85 條完成騎縫程序的附件,在法律上不是「附帶資料」,而是公證書整體的法定組成部分,與正本具有相同證明力與法律效力,不得拆分看待。
整份公證書的效力會受到影響。附件依第 86 條視為公證書一部,缺了某張附件等於公證書缺了某幾頁。但這不代表整份作廢,依第 88 條,公證書原本『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可以向公證人或所屬法院申請以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的繕本替代。內行人提示:拿到公證書當天就掃描電子檔備份,這份備份不具公證效力但日後申請補救時是最有力的證明文件,可大幅縮短補救流程。
絕對不行。附件是公證書的一部分,自行抽換或修改在法律上等同變造公文書,可能涉及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要修改附件唯一合法的方式是重新辦理公證或辦理公證書的補充公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辦完公證後發現附件有錯字想偷偷改,這是極高風險的行為。寧可花錢辦補充公證,也不要在原件上動任何手腳,騎縫章的鑑定技術可以輕易看出抽換痕跡。
規定依騎縫程序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是公證文書完整性的核心規範。
與公證書本體效力完全相同,視為同一份文書的不同頁面,缺一即影響整體證明力。
包含他文書、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依第 85 條經騎縫程序附入者。
公證人、請求人或代理人、見證人於附件與本體紙張交接處蓋章或捺指印,作為形式要件。
依公證法第 88 條,向公證人或所屬法院申請以正本、繕本或經證明的影本作成經認證的繕本。
不能私自修改,必須重新辦理公證或辦理公證書的補充公證,自行抽換可能構成變造公文書罪。
檢查附件張數與本文記載一致、每張紙交接處騎縫章連續完整、印章清晰可辨。
依公證法第 95 條,請求人或繼受人可向公證人申請交付公證書及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附件依第 86 條視為公證書一部效力同等;附屬文件(身分證明、授權書)依第 87 條編卷保存,效力位階不同。
兩者都不可私自修改,效力位階相同。要修改任何部分都須重新公證或補充公證。
| 比較項目 | 效力 | 形式要求 | 竄改責任 |
|---|---|---|---|
| 公證書本體 | 依第 86 條視為整體 | 依第 81-84 條記載與簽名 | 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
| 公證書附件 | 依第 86 條視為整體 | 依第 85 條騎縫程序 | 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
| 附屬文件(身分證明等) | 依第 87 條編卷保存 | 依第 87 條附入卷宗 | 依各別文書性質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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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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